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4〕53 号)《浙江大学工学部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工学部发〔2025〕1 号)《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5〕1 号)文件精神,能源工程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院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创新性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学部制定的要求,均应按本细则办理学位申请。
第三条学位论文可用于申请硕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实践成果可用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应当由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学位申请人应对工程实际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通过实施取得成效和应用成果。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是可展示实体形式的书面表达,是对实践成果完成过程的具体描述和对学位申请人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重要诠释。
此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内导师(组)与行业导师(组)联合指导制度,共同履行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协同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等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及导师应在入学后一年内完成导师组成员名单的备案工作,行业导师选聘工作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创新性成果标准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创新性成果须经审核认定,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重大工程设计方案、科研获奖、装备仪器、标准等,可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学术学位研究生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要求,详见学院相关规定。
第三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审核
第五条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前的审核工作,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确认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水平或实践能力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创新性成果已达到所在学科的要求后,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
学院负责校核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创新性成果是否达到所在学科、学部要求,审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格式规范、隐名评阅要求等,并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及导师需认真如实填写《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自查表》或《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实践成果规范自查表》。
第七条 学位论文在评阅前,须参加相似度检测。实践成果在评阅前,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须参加相似度检测。实践成果实体须提供第三方对于成果实用性和创新性的鉴定或评价,第三方包括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研究生和导师及时查看查重报告,重复率需低于10%。以实践成果形式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实体鉴定/评审结果需同时为合格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方能进入送审环节。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把关。
第四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申请至拟答辩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少于30 天,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申请至拟答辩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少于45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应由3 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研究领域的、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应由5 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研究领域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通过学院或学校指定的网上评审平台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至少 2份(工程师学院非全专硕3 份)、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至少3 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全部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一)超过基本修业年限6 个月的硕士研究生;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 年的博士研究生;
(三)结业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四)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专家评阅意见由三部分组成: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分项评价;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体等级评价;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分项评价”和“总体等级评价”由“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档组成。
“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由“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直接答辩、需要大修后复审、不同意答辩”四档组成。
第十四条“总体等级评价”和“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的对应规则如下:
(一)“A(优秀)”或“B(良好)”,可以对应“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直接答辩”之一;
(二)“C(一般)”,可以对应“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直接答辩”“需要大修后复审”之一;
(三)“D(较差)”,只能是“不同意答辩”。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如只有1 份评阅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0 天。学位申请人修改完成后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或《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实践成果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复审。若原专家拒绝复审,则须按照本细则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复审或增评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被判定为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一)“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有“不同意答辩”;
(二)有2 份及以上“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 个月后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评阅,并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或《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实践成果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能申请评阅,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专家评阅意见书及《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或《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实践成果重新评阅申请表》等材料均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十八条 学院应约谈连续2 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不通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督促并帮助研究生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质量特别低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十九条 申请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浙江大学研究生答辩申请报告》以及《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修改后申请答辩表》,经导师签字确认,研究生科审核后方可进行答辩。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在评阅流程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位申请人,答辩委员会由学院统一审定: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专家评阅复审通过的学位申请人;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过学术观点分歧申述通过的学位申请人;
(三)“总体等级评价”中全部为“C(一般)”的学位申请人;
(四)超过基本修业年限6 个月且“总体等级评价”无“A(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 年且“总体等级评价”无“A(优秀)”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3 名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校外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1 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的专家(行业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5 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校外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 人。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1 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的专家(行业导师除外)。多学科或专业领域交叉的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选聘所涉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含导师组成员)、已退休且不再指导研究生的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前,应当公示其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和答辩时间、地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除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以外,一般应在校内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作如实记录。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相关学位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原则上应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起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等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存档。
第二十八条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申请人须将修改后并经导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最终定稿电子版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相应的纸质文本按要求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存档。学院研究生科将学位申请人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级、学部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在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未达到本学科所规定的形式或数量要求,但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已达到研究生毕业的要求,申请学位的具体流程如下,且以此类形式进行学位申请的次数仅限1 次: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本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并具有创造性。研究生本人在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及成果等申请材料提交至学院研究生科。
(二)学院研究生科邀请两位盲审专家对学位论文水平进行预审。预审结论作为学位论文是否提交预答辩的主要依据。预审结果为学位论文优秀且学位论文足以体现其研究的重要价值方可参加预答辩,否则申请终止。
(三)研究生根据学院研究生科通知,参加日期最近的动力学科学位评定会议,并在会议上向委员们做学位论文的预答辩汇报。预答辩结果作为学位论文是否可以正式送审的主要依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到会委员审议,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本学位论文已体现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则研究生方可以进入后续正式送审环节。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双盲隐名评阅,专家评阅结果应全部为“A(优秀)”或“B(良好)”,否则申请终止。评阅结果符合要求的,经学科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自毕业证书签注日期算起,若在四年内取得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可向相应学科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学科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核其学位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其学位论文质量,作出是否需要修改、重新送审评阅和答辩的决定;但在四年内未能取得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五)此外,专业学位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若专家评阅结果全部为“A(优秀)”或“B(良好)”,且评价为“B(良好)”的不超过1个,则该学位论文无需提供其他创新性成果佐证,答辩通过后可提出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若专家评阅结果全部为“A(优秀)”或“B(良好)”,且评价为“B(良好)”的超过1个,但“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直接答辩”的,答辩通过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而申请学位须提交1项及以上创新性成果。
第六章提前答辩申请
第三十条 提前答辩是指在相应学科或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到期前一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创新性成果或在相关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性研究进展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答辩。创新性成果至少满足本学科基本要求。申请学位的具体流程如下,且以此类形式进行学位申请的次数仅限1 次。
(一)研究生本人在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同时,应由其导师和一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申明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须在预期答辩前2个月提出申请,以上材料连同学位论文及成果材料提交至学院研究生科。
(二)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研究生根据学院研究生科通知,参加日期最近的动力学科学位评定会议,并在会议上向委员们做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的预答辩汇报。预答辩结果作为学位论文是否可以申请提前答辩的主要依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到会委员审议,审议通过的,方可进入后续流程,否则申请终止。
(三)学院研究生科邀请3 位盲审专家对学位论文水平进行预审。预审结果均为优秀,则学院将符合提前答辩条件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否则申请终止。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送审平台进行双盲隐名评阅。专家评阅结果应为“A(优秀)”或“B(良好)”,且硕士研究生至少有1 份评阅结果为“A(优秀)”,博士研究生至少有3 份评阅结果为“A(优秀)”,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七章学术复核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结果出现“不同意答辩”或“需要大修后复审”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或实践成果利益冲突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观点分歧申诉表》《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实践成果评阅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申请人仅可对1 位专家的评阅意见提出此类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科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于收到签字版申诉材料2 周内,组织3 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3 位同行专家的审定结果全部为确属学术观点分歧或实践成果利益冲突,则可按照本细则另聘2 位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否则本次申请终止。双盲隐名评阅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1)“总体等级评价”为“D(较差)”;(2)“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形成的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核等材料是记录和证明研究生申请和获取相应学位的重要档案材料,研究生应根据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系统上传与纸质材料提交的工作,以便学院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符合毕业要求的已结业研究生的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按本细则执行。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及答辩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被给予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跨一级学科培养的同学,创新性成果标准需同时满足培养单位和所在一级学科的要求。学籍为工程师学院专业学位工程博士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研究生、工程硕士研究生,相关要求需同时参照工程师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请参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4〕53 号)《浙江大学工学部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工学部发〔2025〕1 号)《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5〕1 号)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能源工程学院动力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提醒:另有关于《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说明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