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科研劳务费发放的通知

发布者:方惠英发布时间:2020-08-11浏览次数:6217

浙大计发〔20206

各单位,各项目(课题)负责人:

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要求,科研劳务费应据实列支。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减少审计风险,学校决定自8月起调整学科博士后薪酬中部分津贴发放形式,其中合作导师出资部分将以科研劳务费形式按酬金发放,不再随工资一并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劳务费发放采用一次预约冻结、按月据实列支方式发放。经办人将人事部门开具的“浙江大学博士后经费拨付通知单”等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签名和所在单位审批后,交行政服务办事大厅计财处窗口(新进站和续费)或紫金港东六130薪金办(延期),由计财处办理冻结,按月据实发放。

2.经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期。其中,国库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跨年冻结。

3.以前月份部分经费已由学院其他项目经费垫支的,请在730日前完成一次性补结转工作。

4.经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需与课题研究任务直接相关。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财务处

人事处

2020710

附件:浙江大学博士后经费拨付通知单-20200710(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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