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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友总会能源系分会章程(试行)

2011521日能源系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能源工程学系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能源工程学系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母校、母系的发展大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 为能源系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 建设并维护校友分会网站;
  (五) 募集、管理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校友基金。

(六)编辑能源系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含其前身各专业)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并填写登记表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浙江大学校友理事会成员是浙江大学校友总会能源工程学系分会的当然理事,其他理事经自荐和推荐相结合产生,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地方校友联谊会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在适当时候,可由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的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系主任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设立名誉会长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母校资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能源工程学系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